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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政策解读(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十种重大隐患判定情形,系列解读之三: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依据GB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3.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 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题的。

4.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的;或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

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DCS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开启,但未设置铅封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爆破片未定期更换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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