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颁布,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硬措施》对“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作出了要求。
一、“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定义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五职”矿长即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通常指负责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生产调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此外,根据煤矿不同灾害类型,还要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比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需要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防治水机构。
二、“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矿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检查科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及其他专业技术科室根据本矿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明确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并严格落实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市应急管理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