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柳
《大周刑统》:承唐启宋的立法典范
显德四年(957年),周世宗柴荣下诏启动法典编纂工作。《旧五代史·世宗纪》记载:显德四年五月,“诏中书门下差官详定格律”。命中书门下选任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位朝臣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即专职修律。又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由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十人对张湜等所撰《刑统》予以增益删削,由宰臣范质、王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形成进呈定本。
显德五年(958年)七月,《大周刑统》正式颁行,共二十一卷。该法典以律文为主,对难解的律条用疏议进行解释,并分类汇编了相关的令、格、式及敕条,是五代体系最完整、条文最规范、适用最统一的成文法典。
《显德刑统》在体例上承袭唐代刑统编纂框架,立足五代社会动荡、律法散乱的现实,完成了兼具传承与突破的创新性改造。一是整合规制,规范体例。《显德刑统》首次对五代以来的律法进行系统性归类整合,以“门”为纲,分门别类规范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程序等内容,构建层级清晰、逻辑严密的法典体例,终结了唐末以来律法无序散乱的局面。二是删繁就简,明晰释义。《大周刑统》秉持务实精简的原则,大量删减前代律法中繁杂冗余、脱离实际的条文,摒弃晦涩难懂的文风,以疏议释明疑难,通俗易懂,便于官吏援引、百姓遵行,大大提升了律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厘正量刑,宽严相济。废除凌迟等残酷刑罚,合理调整量刑尺度,区分罪行轻重、情节主次,充分践行慎刑恤民的法治理念。四是明权定责,加强集权。明确司法权责,严禁地方擅断死刑、私设刑罚,重大刑狱案件须上报中央复核,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为后周政权的稳定与统一奠定了法治基础。
古为今用:柴荣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柴荣法治实践虽囿于时代局限,但其良法善治、慎行恤民、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基层治理、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
第一,坚持良法善治的价值导向。柴荣以删繁就简、统一标准、革除苛法为立法导向,以良法替代酷法,实现“民有所守、吏有所依”。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理念“良法善治”高度契合。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则,及时清理滞后冲突的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柴荣精简律法、通俗释义、便民守法的立法思路,启示我们现代立法需兼顾专业性与普及性,让法律真正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推动立法从“制度完备”走向“立法惠民”。
第二,恪守慎行恤民的司法理念。柴荣力主“听讼之方,唯期不滥”“欲通和气,必在深远”,重视纠治冤假错案,严禁轻罪重罚,严控刑讯。据《资治通鉴》记载,显德二年,周世宗亲审汝州马遇案,最终查明案件真相并为其父、弟平反冤案,之后诸长吏无不亲察狱讼。其理念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一脉相承。新时代司法工作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流程,健全案件复查复核纠错机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站稳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柴荣的司法改革以安定社会秩序、纾解民生疾苦、调和社会矛盾为目标,秉持仁爱之心,践行德法共治。《资治通鉴》引其言:“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司马光称赞其“不爱其身而爱民”。这与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工作理念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度契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健全诉源治理与多元解纷工作体系,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也要注重教育矫治、矛盾修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柴荣以法治安民、以制度固本、以仁政化世,其司法改革实践与法治思想超越时代局限。《显德刑统》作为五代最为完备规范的成文法典,既承袭唐代礼法合治传统,又开创宋代务实规范的法治新范式,是中华法系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其构建的司法制度框架、恪守的慎刑公正理念与秉持的司法为民初心,不仅重塑了传统法治核心价值,终结了百年司法乱象,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千年法治格局,更为当代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深厚历史滋养与重要现实启示。


